#韩祥波民法[超话]##法考[超话]##法考主观题#
【主观冲刺】(2023/10/1)每日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读分析
1.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权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沉默的方式行使,即面对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为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不知情,没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3.若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默示的授权,因为被代理人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4.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该合同溯及订立时生效。
5.善意相对人在行为未被追认时的选择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6.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举证。
7.追认的意思表示,若构成对话,则对方知道时生效;其他方式,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的表示生效,则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第二十七条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其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