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县(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聪林✍#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