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能学# 合同买卖中风险负担一直是一个考察的重点,给各位宝子们归纳总结一下:
“一原则+两例外+三无关”
一原则:
交付(需要运输的,约定地点,运到地点交付时转移; 未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如果是种类物,则必须特定化风险才发生转移)
两例外:
(1)买受人迟延受领,则自从迟延受领之日起风险转移(没交付,但风险已经转移)
(2)出卖人已经交付,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已交付,但风险不转移)
三无关:
(1)无关所有权一一不论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完成标的物本身的交付,风险就发生转移。不要捆绑所有权
(2)无关违约责任一一是否承担风险,原则上与违约责任承担是不相关的,不要捆绑。
(3)无关其他合同、其他人一一风险负担原则只有买卖合同中才有,唯一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只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分担,无关其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其他合同中不存在风险问题.承运人、承租人、保管人等都不会有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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