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3-10-1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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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谈的一个感觉“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修改】:2022年6月,客户与对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客户投入700万元合伙做项目,但是两个月内对方就要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其余条款与正常的合伙没有太大区别。2022年10月,由我们按照客户的要求起草《投资合作终止协议》,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对方要向客户支付900万元款项。另外,《投资合作协议》以及《终止协议》均附有担保条款,由第三方对于客户的投资款项回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目前客户已经收回了750万元,现在是想要除了投资本金以外的剩余150万元款项,关键点就是在于区分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投资合伙还是民间借贷,毕竟投资合伙后双方如何分钱是没有上限的【赚的多就分的多,包括分配比例都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民间借贷的话就存在利率保护上限的问题。本案中,客户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取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投资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参与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是否仅享有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是否附有担保条款进行综合认定。

【(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案件,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非常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案涉协议的性质以及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有巨大分歧和争议,大胆的预测一波法院会如何定义案涉协议的性质以及双方法律关系,分述如下:

情况一: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终止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于投资项目、收益分配、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条款作出了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投资意思表示。相对方提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应当由相对方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终止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此时不考虑是否削减超过投资本金的款项。

情况二:虽然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终止系应为真实、有效,但双方法律关系的判定不完全依赖于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双方的行为进行认定。根据其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方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且附有担保条款,应当认定双方的行为不符合、不具备投资本质特征——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更加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到期还本付息的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在依据《投资合作终止协议》进行判决时,应当考虑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利率保护上限以及款项的出借时间,对于超过法定利息的诉请款项不再予以支持。

在谈案过程中还和客户有点小小的不愉快,客户说“之前的《投资合作协议》中保底回收条款,你们怎么没有审查出来,请你们有什么用”,我立马就直接在群里面找到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告诉客户“当时你让我们审查这份协议的时候,这份协议是已经签署的,并且我们已经给出了风险提示;而且我还专门问过你们是不是民间借贷,也向你们说明了保底回收可能会转而成立民间借贷的风险”,客户这才说“这份协议当时好像确实是对方的版本,我没有注意到”。幸好我有工作记录,否则一口锅不就扣在我的头上了。

由于这个客户还是是合作了好几年,客户要给我讲价,本来是固定收费、签合同就要给,我也让步调整了自己的收费金额和收取条件【后期的款项必须保证胜诉的金额不少于一定的数额才有】,客户最后还要就律师费问题和我讲价,我也说“就这个金额,考虑好了来找我”。反正我一向就是这样,不可能一味的让步、降价,要签就签、不签拉倒。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