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 23-10-1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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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法律圆桌 | #成都恶犬撕咬2岁女童法律分析#:犬主或涉嫌犯罪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律师称犬主或涉嫌犯罪#
16日上午8时许,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2岁女童遭未拴绳大型犬撕咬受伤一事,引发关注。现场视频显示,一只大型黑色犬撕咬倒地幼儿,母亲试图用身体保护孩子。
崇州市属地派出所民警表示,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朱宝律师表示,这是一种大型犬,有很强攻击性,在国内很多城市禁养,在国外也常有该品种犬伤人事件发生。在此次事件中,烈犬伤人,犬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重,还需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成都市地方法规,对于烈性犬的饲养、责任限定均有明确规定。在犬只肇事肇祸后的责任划分方面,《民法典》也对犬只肇事肇祸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处理,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通俗理解这段法条的含义,就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过失惹狗的情况下,推定犬只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把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从被害人转移到犬只饲养人身上,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理念十分明晰。”郭刚说。

在此次大型犬伤害女童事件中,郭刚律师认为,相应视频完整记录了女孩遇袭全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受害者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犬只饲养人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肇事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并对犬主人处以200元以下、50元以上罚款。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考虑到本案情况,首先,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这只犬有饲养人,则饲养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这些犬类没有饲养人,仅是流浪犬,基本可以不考虑刑事责任问题。

付建表示,在民事方面,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狗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上游新闻记者 王凯)http://t.cn/A6WLYmG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