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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有个公众号叫至正研究,今天看了他们一篇文章,蛮喜欢的。
作者说是徐琛法官,文章题目是《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我只摘抄了极少部分,感兴趣大家记得去公众号看原文: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或者在权利受损后不及时救济,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相应的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不受法律和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的法律制度。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案由一般为共有纠纷中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请求权”之名,经常有当事人一方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提出分割一方诉讼时效超过一般三年时效甚至二十年最长时效。关于共有物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有争议。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理论界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的特点,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财产,并不能通过单方行使权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还需要共有人协商或法院裁判决定分割结果,所以这种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
民法典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债权请求权是以权利人与义务人互负债权债务为前提,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行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权利,债务人有按要求行为或不行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首先,就权利基础而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建立在权利人与其他共有人对特定物共同共有的权利之上,建立在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以及共同共有的关系之上,这是区别于债权请求权的关键。第二,从强制性角度看,共有物分割并不必然是共有人必须为之的义务,是否分割完全基于共有人自愿。虽然法律规定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但法律也仅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请求分割,请求时共有人也不必须同意分割,只有当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分割条件成立作出支持分割判决后,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份额才转化为对共有人债权,共有人承担给付权利人份额的义务。第三,从效果上看,即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物,权利人仍事实上享有对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需要相对人配合即可享有。结合以上三点来看,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从前述分析可知,无论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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