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爪APP官方微博 23-10-1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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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之狗对他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法律早就给出先例:入刑!

2009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虽然狗咬伤咬死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法院判决有罪的不多,而且量刑也较轻。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认定多以过失犯罪论处。

而正是“过失犯罪类型化”的一贯思维,很容易导致“狗恶人不恶”的轻纵逻辑。可以说,从实践判例来看,司法机关在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追责上过于拘谨,这已经不符合被害者十分无辜,却得不到司法保护的社会现实。

如在动保法中对狗咬人做出详细规定,加强宠主责任,将十分有益于防范和惩治狗咬人事件。

问题是,我们得先有动保法。从0到1,才能细化深化到100。为此,也特别呼吁大家都来支持动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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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