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死灰复燃了吗#几千年来,票号/柜坊/钞关/钱庄/银行,一直传承着一项最基本也最古老的业务:那就是存与贷【左手吸收存款,右手放出贷款,赚取利息差】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办理的业务第一款就是:吸收公众存款。而这项业务其余所有个人或机构都不得触及,否则就是刑法的“非法吸收存款罪”。(即使ipo、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也只能叫做“吸收公众资金”而不得叫吸收公众存款)
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维护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秩序,甚至于是为了…
而这一块最大的蛋糕,势必会让很多人铤而走险。2010年p2p乘着互联网的东风飞速发展。/2012年进入爆发期几乎每天都有一家新的网贷平台成立。/13-14继续狂热发展,而后问题开始出现,暴雷不断,跑路不断。/2015年时,近3500家的p2p平台,出现问题的达到了1/3……
2019年最高检发文《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要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P2P问题,不出在中间的to,to出去才是本质。一部分问题出现在了第二个p,你银行敢给恒大贷,我就敢to给杠杠率更高,给风险更高的中小企业个人放贷。
最多的问题还是出现在了第一个P,你贪我p2p的高利息,我贪你本金。有得是贷款收不回来导致的资金链断裂,更有不在少数平台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根本不是为了中介费或者差价,而就是本金。
但随后一刀而下,再到p2p的关键字出现时,已经到了2020年底【运营的p2p平台已经全部关闭】。
与p2p发展到落幕的同时,还有一方在摸着石头过河,那就是“小贷公司”,从2008年5月,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文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小贷企业的合法性。
2009年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一篇论文《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规定了小贷公司的公司属性,并没有表明小贷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但其又完全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小贷公司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在不能向公众吸收存款的大前提下,除了需要放开《指导意见》的限制,还需更广泛的金融格局调整。
目前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经包括了,股东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运行良好合规符合条件的小贷明晟,向银行业融入资金上限可以提高到资本净额的100%…
也就是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没有直接来自储户的公众存款,更多来自于银行,但银行的资金却又是来自储户的。多了一个中转点,避开了非法性。
所以在p2p关停后,小贷公司同样乘着互联网而爆发,集中覆盖了各大新闻和短视频平台的借条广告,只用手机号就有xx额度的贷款,最快几秒放贷的噱头,充斥着整个互联网平台。同时,小贷机构像是把p2p中的第一个p,由众多普通人换成了几个投资人,同样这些提供资金来源的金主承诺超高利息。。到315曝光多家小贷公司的网贷利率实际堪比高利贷,多少普通人一步步走入网贷陷阱,从一笔并不大的借款到最后倾家荡产都没还清。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又全面叫停了新设网络小贷机构,同时重点整治校园贷,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小贷网贷也暂时告下了一段落。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阴影,谁获利,谁推动。而对于个人来说,有多大xx穿多大xx,远离杠杆不做超额的支出。远离高息“馅饼”,也就远离了本金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