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一下,法院判我对晋江文学城的批评构成侵权的内容主要有:(1)关于“二b网站”的描述,法院认为构成侮辱性词汇;(2)关于“晋江剥夺作者署名权”“晋江与作者签署不平等合同”等言论,法院认为贵方言论的基础是“电视剧开端”官方微博发布的宣传海报,而原告并未制作前述海报,也不是前述官方微博的运营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海报的设计和制作拥有控制决定权,因此不能武断地得出原告实施了剥夺作者署名权的行为或是利用优势地位与作者签署不平等合约。
事实上,我们所有人看到的是:海报上没有作者名字。由此做出各种推论,我只是说出大多数人可能做出的推论而已。我在五月份就表明了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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