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预售商品房居然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是把未来交房当做了还本付息(实物回报),这个刑法解释能力不是一般的厉害。更甚,把审核售房合同的律师作为共犯指控,这种逻辑和广西冯波案、安徽吕先三案的逻辑类似,民商事律师以后该如何执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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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预售商品房居然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是把未来交房当做了还本付息(实物回报),这个刑法解释能力不是一般的厉害。更甚,把审核售房合同的律师作为共犯指控,这种逻辑和广西冯波案、安徽吕先三案的逻辑类似,民商事律师以后该如何执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