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完成股权转让登记,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某康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某、喻某、甄某,分别持股比例为70%、15%、15%;2021年1月14日,原告矿业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黄某名下持有的某康公司70%的股权以350万元转让给矿业公司,黄某需配合矿业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具体变更时间以矿业公司通知为准;2021年2月1日,某康公司召开股东会,黄某、甄某参加会议,同意矿业公司受让黄某持有的本公司70%的股权。 http://t.cn/A6WI4n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