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齐同学朋友圈发了一个有意思案例:宁波中院有个案子,争议焦点是“如果仲裁解决不了,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约定,是否构成“或裁或诉”的情形?
案号:(2023)浙02民特170号
案情介绍:该协议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则进行仲裁。如果仲裁解决不了,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从该约定可知,在无法协商调解的情况下,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是在仲裁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涉及,因此,该条款并非约定同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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