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递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用工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本案中,杨某与某物流公司作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杨某根据物流公司的工作要求,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在工作时间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劳动报酬上,双方亦没有关于基本工资等事项的约定,杨某有权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可见,杨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与物流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固定劳动管理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播报# http://t.cn/A6Wi3Cs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