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以外卖炸鸡不熟为由向商家索赔1000元#】梁某点了一份韩式双拼炸鸡外卖,后以炸鸡没有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把商家告到@柳城法院 ,要求商家返还餐费,并赔偿1000元。柳城县法院于近日判决商家返还餐费42.88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6月2日,梁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某餐饮公司出品的韩式双拼炸鸡大份套餐一份,使用平台红包后支付了42.88元。之后,梁某以炸鸡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餐饮公司退还餐费42.88元并赔偿1000元。但梁某只提供了一张炸鸡的图片,没提供与餐饮公司、外卖平台客服沟通协商的记录、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以及其因食用炸鸡造成损害的证明。
餐饮公司辩解称,梁某提供的图片上没有店铺的包装盒或相关标识,不能证明图片中的炸鸡是从其店铺购买。鸡肉有血丝是正常普遍现象,梁某的图片中只显示了一块炸鸡有血丝,不能证明所有炸鸡都出现这个情况,且梁某没有证据证明吃了炸鸡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餐饮公司只同意退还42.88元餐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梁某主张餐饮公司生产销售的炸鸡不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梁某在餐饮公司处购买炸鸡属实,但仅提供一张炸鸡图片,未提供事发时分别与餐饮公司、外卖平台客服沟通协商的记录,以及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食用炸鸡造成的具体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返还餐费42.88元给梁某,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外卖不是当场交易,牵涉到生产商家和配送平台多个环节。消费者遭遇“问题外卖”,权益受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广西法治日报丨记者:赖隽群,通讯员:覃贵和 韩其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