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的交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2月8日废止)第十六条曾经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但是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废止,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未保留,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按照什么标准交纳,不无疑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作了(2020)最高法行他8号答复,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的答复
(2020)最高法行他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诸葛文同等人诉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是行政案件,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的交纳标准。
此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