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办案心得分享---当庭发现证人向侦查机关提供涉嫌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经过两天的庭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庭审结束了。
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上诉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全程没有打断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发言。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充分感受到了河南高院法官的专业与敬业,比如,在上诉人及辩护人就每一起事实发表完意见之后,法官都能够当庭及时、准确归纳出该起事实的争议焦点及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核心辩点。这一点说明,第一,在上诉人及辩护人发言时,法官认真听了。第二,法官熟悉案情。第三,法官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
这个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再到二审,已经三年半的时间了,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件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在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又基于相同的事实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本案不一样,当地公安机关从指定管辖到受案再到立案,仅用一天就全部完成了。可以说,一天时间,连初查的时间都不够,为什么能够如此快速受案、立案?个中原因,我不知道。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本案一审原来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过努力争取,提级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检察官,在本案被提级管辖后,因为本案,被鹤壁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临时任命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本案的公诉人,在鹤壁市中院开庭时,出庭支持公诉。在鹤壁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文件上明确写明,任命期限至本案一审终结。为了一个案件,把一个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临时任命为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本人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还是首次遇到,即便是在本人代理的重大的涉黑案件中,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不知道。
本案存在的另外一个特殊之处是,上诉人涉嫌诈骗案件中与一个中药厂负责人之间的纠纷,经鹤壁市基层法院、鹤壁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审理,被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且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致使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但在刑事案件一审中,却将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股权质押借款。要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中药厂负责人关于股权质押借款的主张,基层法院、鹤壁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都没有支持。难道三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都错了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不知道。
本案还涉及一个基本的刑法常识,即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理。在判断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时,要放在行为人行为时,而不应在事后。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有一个共同的表象,即事后都没有还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在行为当时(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钱款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此外,在质证阶段,我发现有一位证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份肉眼可见涉嫌伪造的书证,当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3款,向法庭进行了举报,请法庭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依法通知举报人。书记员依法记录在案。
本案还有很多疑点,不再一一列举了。我们希望且相信,河南高院一定会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对当事人作出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对此充满信心!因为,作为代表河南省最高审判水平的河南高院,一定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http://t.cn/R2WxH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