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公安在线 23-11-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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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向:网络赌博中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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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全文见附图1)

(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在刑法中的具体法条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