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发布 23-11-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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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发布1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11月21日,遂川发布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热水洲旅游开发与大井冈旅游融为一体,促进我县经济与旅游事业的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依法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遂川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遂川县自然资源局

组织实施单位: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大汾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原则

本项目征地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和内容

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设计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拟征地红线图。

征收内容: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均属本项目征收内容。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公布《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期限。

五、征收步骤

(一)公布征地预公告。制定《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张贴公告。

(二)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现状调查确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征地红线,并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将拟定后的《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公告。

(六)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七)协商签订协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资金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代表会讨论意见进行资金分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个人实名制存款账户或利用农户“一卡通”账户,及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九)交付土地。对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征地补偿款拨付至村组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交付给征收部门,并由农户自行处置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遂府字〔2023〕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项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水田、其他耕地、园地、养殖坑塘、其它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4100元/亩;2.征收林地30870元/亩;3.征收未利用地26460元/亩。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按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遂府字〔2023〕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标准800元/亩;2.养殖鱼塘补偿标准2000元/亩;3.零星经济林按挂果果树30元/株、未挂果果树20元/株;4.除经济林外的其它林木按500元/亩;5.苗圃、蔬菜大棚、成片经济林由相关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6.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7.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单拱1500元/座、双拱2000元/座,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的,单拱奖励500元、双拱奖励1000元,另外在单拱、双拱的基础上增加捡骨200元/幅。近五年内埋葬需要吊棺的,另补偿600元/幅。

(三)临时用地征用补偿

该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参照《遂大高速公路征拆工作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七、安置政策

1.货币安置:该项目征收土地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安置,安置对象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

2.社会保障安置:该项目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予以社会保障安置,安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该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房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八、其它事项

1.根据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州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设计规划建设需要,如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外边角土地,经批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土地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专户上,严禁挪用、挤占、扣押、滞留或抵扣税费,不准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补偿费标准,若出现以上现象引发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由大汾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对无理阻碍工程建设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遂川县遂川县热水洲至井冈山下七旅游公路(滁洲至热水洲段)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