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员工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可以不出具离职证明吗?
【实务问答】
Q:请问:我们单位与某员工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了协议,并且签署了解除协议书。现由于员工个人的原因迟迟未办理工作交接,我们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不出具离职证明书吗?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果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企业应该怎么办?
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单位应在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由于员工原因迟迟未办理工作交接,单位可以暂缓支付经济补偿至办理交接时止。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未办理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并不是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抗辩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书,如果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书而导致员工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失业金损失、再就业损失等,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第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有充足证据证明由于员工的原因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单位损失的,那么单位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建议单位尽快向员工发出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书,明确员工的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以及未办理的法律责任等,如果员工迟迟未办理工作交接,单位可暂缓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