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一见的裁判文书,长学问了!】(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再审裁定书,对加盖公司公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合同效力的不同形态等问题,作出了细致、透彻的论述,澄清了很多迷思。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的理论功力,在此可见一斑;更可贵的是,裁定书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争点认真回应,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认真厘清,这种精神,值得中国各级法官学习。
裁定书篇幅比较长,但值得找来一读!这才是真正的法官写的东西啊!看这样的文书,你会感到法律受到了尊重、当事人受到了尊重、法律职业受到了尊重!
摘要:
“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明知或者应知该三方共同时任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限制达8个月而不可能事先进行授权委托,且当时也实际具备提交该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条件,却在此情况下擅自盖章订立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处置的《协议书》及其附件,而事后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均明确否认其效力,该两公司经办人员的上述盖章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应依法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