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撰体系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合同相对性原理。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相关规定是保障财产交易细化减少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其既有对合同法的继承,又有与实际进的创新。
一、合同相对性的体现(可以浅提)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合同通则中的体现主要有:
1.利他合同
2.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2)撤销权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典型合同中的体现主要有:
1.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介入权以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2.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发生效力
3.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以及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准合同中的体现主要有:
不当得利之债
五、另外,发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综上所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补充和维护。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该原则在万千世界中适用的不足与漏洞,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模式的便捷性,是实现形式正与与实质正义,一般正与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统一。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