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3-12-07 19:59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携带这些动物制品回国涉嫌走私# 】依法严厉惩处针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12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新闻通报会,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查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北京四中院通报了自2015年以来审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情况,并发布了五大典型案例。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王靖介绍,2015年至2023年6月,该院共审结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77件,其中近40%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象牙、犀牛角、穿山甲片、玳瑁、棕熊胆及狼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在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走私行为人多通过行李箱藏匿或随身携带通关的方式将涉案珍贵动物制品运输入境,被告人多为外出务工、留学、旅游后归国人员,且走私目的多样,或是为了在国内黑市上倒卖牟利,或是用于馈赠亲友、治疗疾病等。

部分案件中涉及的珍贵动物未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是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列明的珍贵动物,因此在办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确认案涉保护动物级别,尤其是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王靖表示,北京四中院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规范、立法原意的深入分析,明确了在无特别规定时,CITES附录Ⅰ与附录Ⅱ中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分别对应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为加强类案审理的规范化,北京四中院还制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判指南》,统一和明确了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在每个个案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重视对有关珍贵动物制品价值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坚持“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原则,对存疑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会上,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通报了五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物种鉴定、动物保护级别、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动物系人工养殖等辩解的认定及相关量刑情节、量刑要素等问题。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颜某乘坐飞机从墨西哥出发,经韩国转机,后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其托运的2件行李箱进行查验时,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鱼鳔制品共393件。经鉴定,上述鱼鳔制品均为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干制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经认定,上述鱼鳔干制品价值人民币约251万元。颜某当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会上发布的五大典型案例,既归纳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案件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又汇总了北京四中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保护珍贵动物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熊媛媛|通讯员:刘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