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于越 23-12-0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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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超话]# 【论述题必看】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
【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基本内容:⑴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⑵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立了罪、责、刑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刑法理论体系的制度基础。根据该原则提出的罪、责、刑平行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

目前,理论上形成了以"罪一责一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首先,犯罪论研究“罪”的问题,以认定犯罪为核心任务;其次,刑事责任论研究"责"的问题,以确定刑事责任为核心任务;最后,刑罚论研究"刑"的问题,以适用刑罚为核心任务。一言以蔽之,"罪一责一刑"乃是中国刑法学的研究逻辑,"认定犯罪﹣确定责任﹣适用刑罚",乃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作业逻辑。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