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且怀孕流产分手后女子被判还彩礼#【女子与男友同居5年且怀孕流产,分手后6万彩礼被判返还4万】#女子与男友同居怀孕流产分手被判还彩礼#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天,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陕西富县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其中所涉情形便如前述《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该案中,男女双方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长达五年,其间女方因怀孕而做手术。分手后,女方返还了2万元彩礼,但男方起诉继续追讨剩余4万元彩礼,最终法院判决,除诉前女方已返还的2万元外,女方须再向男方返还2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生于1993年的吉林男子与生于1995年的陕西女子在2013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时商定彩礼为10万元。当时因女方家庭原因及其本人未达法定婚龄,故先收取男方彩礼款2万元,此后女方便与男方一起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2017年7月女方怀孕做了流产手术,后与男方一起回到吉林生活工作。2017年底男方又向女方家人给付彩礼4万元。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生活至2019年年初,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女方返还男方2万元彩礼,剩余4万元女方给男方出具欠条一张。后男方多次索要4万元未果,遂将女方诉至法院。
被告女方辩称,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相识后于2014年初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父母就两人结婚事宜商量,确定收取男方彩礼为10万元。当时被告因家里原因没有上户口又加之未到法定婚龄,就由被告父母先收取2万元彩礼,之后被告就跟随原告先后在长春、天津工作,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主要由被告承担。全文↓http://t.cn/A6ltf6l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