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怎么看裁判文书内部化# 律师能怎么看呢?如果内部化的消息属实,律师应该看不了了。
找到一篇十年前《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5日)上的文章《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内外动力》,摘录一部分内容:
司法公开是司法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公开。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史来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处在逐步深化和推进之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变化,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发展,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面临着内外多维度的动力。
兑现宪法承诺之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纠纷作出裁判而形成的最终公共产品。裁判文书的公开,本身是审判活动结果的公开,同时又是审判活动过程公开的某种再现(特别是裁判文书的主文充分记载审判过程和反映裁判推理论证的前提下)。可以说,裁判文书公开,无疑是审判公开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兑现“宪法承诺”的关键之举。
满足人民需求之需
裁判文书的公开,尤其是充分记载裁判过程、反映裁判推理、展示裁判智慧的裁判文书的公开,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满足全体公众知晓、监督、评价司法需求的重要载体。
提升司法公信之需
裁判文书作为法官代表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纠纷作出裁判而形成的公共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于“司法生产者”——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裁判文书的公开,同样会倒逼法官去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切实改善提高文书质量。
建设透明法院之需
‘公开’司法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保证司法权公平、公正地行使”,显然,要实现此最终目的,形式上的司法公开固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实质性司法公开,即实际决策过程也应公开化而不是秘而不宣。
克服“四风”危害之需
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起到倒逼作用,促使法院及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至少最大程度地防止诸如“人民币法院”、“凌晨零时许”、错字别字等低级错误的出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时机已经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