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市监局未从重从严处罚食安违法行为,法检:应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则为广东化州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组织的两次抽检中,被发现存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有损人体健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2批次违法情形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其中后一处罚决定,即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1020.5元。
由于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因此,化州市市监局存在未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形。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化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发出检察建议。该局虽然书面回复处罚得当,但未采纳检察建议。化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化州市市监局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州市市监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责,导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监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该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销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