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3-12-17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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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作案# 做了一个特别棒的法律分析,开心

一位律师,找我讨论一个案子:

他的委托人(简称委托人),是卡车司机,为了跑运输,需要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于是出资50万元,委托运输公司购买一辆卡车,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办理卡车的登记,双方明确约定:车辆归委托人,运输公司不得擅自处分。

按照上述模式,委托人全国跑运输,突然有一天,来了一群人,说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这车抵押给他们了,要扣车(经查询,车辆确实已经办了抵押登记)。

这位律师接受委托,向法院起诉运输公司,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因车辆被扣造成的损失。期间,通过天眼查发现,运输公司涉诉,原告是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

1.律师在融资租赁公司诉运输公司一案中,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获得了起诉状;起诉状显示:融资租赁公司自某自然人车主(简称“张三”)手中话30万元购买车架号为xxx的卡车一辆,并与张三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张三每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XX元;

为了担保张三的租金债务,运输公司以车牌号为XX的卡车一辆(即委托人所要求确权的卡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经查,张三所出售,并回租的卡车(融资租赁标的物)和运输公司提供担保的卡车为同一辆。但起诉状中,两卡车,一辆用车架号指明,一辆以车牌号指明。

2.律师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融资租赁公司诉运输公司一案后,融资租赁公司即撤诉。

3.现委托人诉运输公司要求确认享有卡车所有权,已经开过庭,法官表示难度很大。

【我的分析】
1.在委托人和运输公司之间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登记在运输公司,没有问题,是合法有效的约定。

2.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享有抵押权:不能!

(1)融资租赁公司与张三之间是融资租赁关系,比较特别的是,这个融资租赁关系中,张三既是出卖人,也是承租人,是典型的售后返租。也是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张三在租赁期间,只有使用权,只是占有而不所有,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关键来了,这辆车是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那么同一辆车为什么跑到了运输公司这里,且登记在其名下?可能是张三无权处分,或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串通。

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将卡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知道,这辆车不是运输公司的财产?知道!知道!知道!

这辆车其实是它自己的,通过车架号完全可以识别~

(2)为什么那份起诉状这么奇怪,同一辆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用车架号指明,作为抵押物时,用车牌号指明?是不是有难言之隐?

既然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出现第三人时要撤诉?心中有鬼?!

(3)我建议律师,在他们诉运输公司一案中,要求追加融资租赁公司为第三人,主张委托人享有所有权,运输公司设定抵押系无权处分,而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3.律师听完这段分析,非常高兴,请我喝了一瓶冰的百事可乐,作为感谢~
在北方的冰雪中,喝着靠本事赚来的冰可乐,感叹当年的融资租赁业务没有白做~又想起,多年前领导给我讲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基于设备的融资行为~距今已有整整十年~

4.如果我讲明白了,请评论个1~如果没有讲明白请评论2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