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報 - 國安法修訂細則 凍結財產審訊期持續有效 免被告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 議員:利打擊危害國安嚴重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在昨日刊憲公布,並即日生效。經過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將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根據原有條文,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不利於快準狠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是次修訂有利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罪行。
她強調,反中亂港分子至今仍然在用各種方式抵賴、逃避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美西方反華勢力則巴不得他們能夠繼續興風作亂、破壞香港。依法追究亂港分子,凍結他們的財產,正是打中了反中亂港勢力「七寸」,「當此之際,必須堅持依法治港,用法治去維護香港安定、去彰顯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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