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3-12-20 00:1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同学介绍的一个案件,睡了一觉起来,完成起诉状以及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资料。

问题一:案涉《借条》明确载明“该借款无利息”,是否代表原告无法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博主倾向性意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后利息。该款约定“借款无利息”仅能表明借款在借期内没有借期利息,不能代表借款在逾期后无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应当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

【延伸——在普通的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甲方迟延付款,乙方亦不得要求支付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同时在合同外乙方又以《承诺函》的形式再次明确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此时,若甲方逾期付款,该合同条款是否应当成为合同内容、是否对于双方产生拘束力?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如何适用才能平衡双方利益?】

问题二:若双方对于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没有约定,如何确定逾期利率?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参照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注意:逾期利率的确定不是借款关系成立之日,亦并非当然或者绝对是原告起诉之日或者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而是逾期还款之日。而逾期还款之日有赖于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就要看原告何时主张。】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