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
23-12-23 13:33 微博认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速递# 【物业人员微信群内辱骂举报物业的业主 法院:公开道歉!】
2021年,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小区业主老赵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住建、消防等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检验认为改造工程符合标准。老赵此举造成了改造工期延误,并导致工程费增加了2万元。
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小陈,将老赵的照片发至业主微信群,冠以 “狂暴症精神病”“像个疯狗一样”等字眼,煽动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内随意指责和批评老赵,并将老赵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老赵认为,小陈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踢群”行为也侵犯了其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老赵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小陈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公开指责、辱骂老赵,导致了老赵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其行为已侵犯了老赵的名誉权,小陈对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小陈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老赵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t.cn/A6lKkwW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