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23-12-26 09:43 微博认证:华商报官方微博

【供暖测温争议怎么破?#西安市民希望出台供暖测温细则#】供暖期内,卧室、起居室室温不低于18℃,是《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的供暖温度要求,也是检验供暖是否达标、退费的依据。然而近日有市民反映,家中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迟迟不来测温;来测温选在阳光最足的中午;自测多天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又不可能每天来测温;客厅达标了,卧室温度低,而热力公司就高不就低……有市民希望西安能出台更加明确的供暖是否达标、如何处理争议的实施细则。
  
>>>西安规定
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应及时测温
#对供暖测温有异议可投诉#
  
用暖期间家中温度是否达标,如何测温?《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对如何测温有明确规定,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进行现场测温。测温记录应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结算热费的依据。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应退费,《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有市民希望西安能出台处理相关争议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方便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他山之石
国内有城市规定
一月三次测温不合格视全月不达标
  
对于测温和温度争议的处理,其他城市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辽宁规定测温需避开每天10时到14时,银川规定测温一周内应间隔至少一天再次测温,两次不达标按一周不达标计算;内蒙古赤峰规定一月三次测温不达标退还一月热费。
  
2019年,银川出台《银川市供热企业服务规范(试行)》,银川市供热企业服务有了规范,市民对于服务好坏也有了可参照的评判标准。温度不达标可核减部分热费。屋内温度到底达不达标,《供热规范》给出了明确答案。
  
经测定,用户居室平均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天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间隔至少一天。一周内测温2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计算;1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持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检测报告书的用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核减手续,有异议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对于室温不达标争议处理作出明文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供热企业申请入户测温。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二十四小时内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入户测温。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十二小时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测温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企业应当按日退还温度不达标期间的热费;三十日内三次测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一个月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间为热用户提出投诉或者测温申请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温度不达标原因属于热源企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先行退还热费。
  
新版《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测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
  
新版条例还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