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时候,有一件事值得赞许。1898年,康有为向光绪上书《请禁止妇女缠足折》,康有为在折子中表述:“从国家法度讲,缠足是对无罪女子滥用刑罚;从家庭关系讲,有伤父母对女儿的慈爱;从人体卫生讲,造成了不该有的病态;从民族利益讲,削弱了种族。”随后,光绪下令各省督抚劝导地方禁止妇女缠足。
1902年,慈禧颁布了劝禁缠足的谕旨。慈禧自己不缠足,她也坚决反对缠足。关于放足,早在1638年皇太极就说:“...裹足者,治重罪。”满清入关之后,曾一面下令汉人男子留辫子,一面下令汉人所生女子不得缠足。从顺治年间到康熙年间,清政府多次发布禁令,不许妇女缠足。孝庄太后曾下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这是对满族女子缠足的最严厉惩罚。
然而满清政权,却对中原王朝的几百年积弊无可奈何,当时汉人男子们宁可脑后留辫子,也要女人继续缠足。清代男子的头上没有了自由,却死命不肯让女人的脚得到自由。166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上书请求解除禁止缠足的法令,此后的清朝政府默认了汉族女子缠足的事实。
1905年慈禧再次颁布谕旨:“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这里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清末禁止缠足的法令不针对成年妇女,而是关注幼女和以后出生者为主,是着眼于未来的进步措施。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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