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3-12-26 21:58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原本在《征求意见稿》里有这么一条:
第四十六条【连环转让中的撤销权行使】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该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前后交易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人、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债权人请求一并撤销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第一次看到时候,我觉得这条被保留的概率不大,因为撤销权本来就是为了债的保全而突破债的相对性做的制度,如果按照本条再允许对后手交易予以撤销,则过度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有可能过于冲击债法体系。
后来看了石佳友老师的意见,他也是建议删掉。他的意见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系属中转移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时,既判力会对标的物受让人发生扩张;但是在诉讼系属前转移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时,既判力是否进行扩张则未规定。对此理论上存在“诉讼系属善意说”“善意取得说”和“双重善意说”等学说争议,但存在的共识是,此时的既判力是否发生扩张应当与实体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相协调。当满足善意取得时,既判力不扩张;反之则发生扩张。在此背景之下,不规定连环交易中的双重撤销权,亦可通过在程序法上明确“在诉讼系属前转移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时既判力发生扩张”的前提下,通过“一次撤销权+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连环交易中标的物的返还问题,而毋需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如此强大的穿透效力来达到与既判力扩张相同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合同编司法解释,多为整理实践经验,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需要提示的问题,达成一致的观点做了一个整理。

说个题外话,我觉得如果对债法想要写论文的同学,可以看2021年9月第一版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草案(我公众号那年也写了简单的解析),没有入选的问题,说明争议很大,那还是有研究价值的,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