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3-12-2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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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

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及浙江东阳三建执行异议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w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如无法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实物,对量具公司非金钱债权的差额部分,应当依照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之规定,折价后执行华峰公司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 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5日,〔2008〕执他字第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2月29日,〔2007〕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执督字第384号《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2005年12月25日,〔2005〕执他字第16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