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阅读笔记(三):股份有限公司-1、发起人为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2、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同有限责任公司);4、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由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5、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7、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需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会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同有限责任公司);8、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同有限责任公司);9、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一名董事、监事;10、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会,董事会在对四类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1、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12、关于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公司催缴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失权、公司关于由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而丧失的股权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共读新公司法##微博公开课##法律[超话]##律师[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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