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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2:
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得国家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本罪: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