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爱好者 24-01-0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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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搭同学出车祸被索赔59万!法院判“好意同乘”责任减4成】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酌情减轻近一半赔偿责任。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

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

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

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

后来小陈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

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

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

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

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小汪称: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法院认定“好意同乘”
赔偿责任减40%

香洲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

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

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汪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办案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全程应保护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橙柿互动)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