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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案例七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派遣公司派遣王某至某办事处从事专职网格员工作,王某月工资为2800元。2021年7月27日劳务派遣公司以“未认真落实街道工作安排且7月17日、18日两天无故缺勤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性质恶劣”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办事处陈述2021年7月17日、18日因为全国部分地市疫情出现紧急状况,按照省市防疫工作通知申请人加班,但未提交省市防疫部门的有关通知。仲裁委员会认为,加班应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可以要求申请人加班,但是在日常情况下,申请人享有休息的权利,有权拒绝不正当理由加班,因此认定申请人7月17日、18日申请人不属于旷工,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部分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微博新知博主#

来源:东营市人社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