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对赌协议在公司IPO的过程中都必须予以清理。2023年0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再次确认了对赌协议是否需要清理的四个标准:(1)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2)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3)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4)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若存在该四项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实践中,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对赌协议,清理方式之一即为约定对赌协议自申报IPO时中止或终止(实践中并未对两者予以严格区分),同时约定自IPO终止时恢复对赌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这样的约定不与上述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规定相抵触,在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形下,法院通常认定其合法有效。http://t.cn/A6jwis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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