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协作执行典型案例”01
案例1
川渝联动“指定执行”,寻求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优解”
——某银行与叶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成渝金融法院)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联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四川某基层法院,按照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执行方案最优原则,打破地域限制指定某地法院管辖,实现川渝执行办案“同城效应”,既提高执行效率,又寻求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优解”。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叶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遂仲字第0104号裁决书,裁决叶某等人向某银行支付欠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某银行享有以叶某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某路305、306、307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裁决书生效后叶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叶某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某路203号房产用以处置并偿还本案债务,执行法院对上述4套房产予以查封。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案涉305、306、307号和203号房产在本案中处置,但叶某又将204号房产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用作另案金融借款担保,该另案正在遂宁市某区法院执行,该案已查封204号房产并拟处置。叶某已将2楼(203、204号)、3楼(305、306、307号)房产一并出租给案外人经营一家酒吧,该酒吧装修新、装潢好、规模大,装修时已将2楼天花板、3楼地板大部分整体去除,2楼与3楼的空间已实质连为一体,3楼部分产权证面积内的物理结构及四至界限已不复存在。为统一执行尺度、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该两案所涉5套房产,宜采取合并执行、整体拍卖等集中统一处置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余万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遂宁市某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指定遂宁市某区法院管辖后合并执行。
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遂宁市某区法院提出联动执行、合力合理处置标的物等协助需求,遂宁市某区法院接到联动协作执行请求后立即与执行法院联系,双方经详细磋商并充分听取两案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形成一致执行方案,即将本案指定遂宁市某区法院管辖执行,由其统一执行、整体处置。本案指定管辖的意见,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法院已将本案指定遂宁市某区法院管辖,并适时关注案件后续执行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川渝联动协作,通过指定管辖合并执行,寻求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优解”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能动执行理念,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川渝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汇聚川渝一体化执行合力,打破执行工作地域限制,将涉多案多套房产,指定某地法院管辖合并执行处置。此举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又寻求当事人权益保障“最优解”,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本案打通了执行法院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四川基层法院就金融执行案件指定管辖各个“关节”,为川渝执行联动协作提供了生动实践,对类案执行、财产处置亦有示范效应,对川渝两地执行办案实现“同城效应”,为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了探索经验。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