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生活周刊 24-01-17 17:28
微博认证:《三联生活周刊》官方微博

#微信办公构成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南京酒店高管起诉拿到2.4万加班费】#酒店高管微信办公加班拿到2.4万加班费#据法治日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人刘某为某酒店高管,他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多次被领导强制要求每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打卡及汇报当日的工作成果,上述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加班。公司则辩称,刘某所提到的为收益班,公司并未明文规定收益班打卡制度,收益班都是进行过调休的,不存在额外的加班时间。且刘某作为酒店高管,有自由安排时间的权限,并不能根据打卡的表现来确定工作时间。故微信打卡不应认定为加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刘某与某酒店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工作地点为江苏省,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酒店安排统一加班的,员工必须在EHR系统上申请,经部门上级同意后方认可加班时长;凡没有经部门上级同意的,视为员工自愿业余时间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刘某入职后,被安排在某酒店南京店担任商旅总经理职务。之后,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至某酒店扬州店担任精选店长职务,薪资由1万元标准降到4000元。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多次要求刘某加班,却一直未与刘某结算加班工资。2022年5月23日,刘某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提交的微信群打卡记录显示,某酒店江苏二区区域经理程某在微信群里说:“疫情已经过去,中风险区域都已解封,恢复周五、周六收益班。”区域经理夏某在群内@ 田某:“自要求周五周六收益班23:30打卡以来,把打卡和未打卡的执行情况统计好汇总。”以及@ 周某:“把会上执行力统计的那个没有执行的私发给我,中午12点之前”。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有关规定,以线下工作为主要对象,主要以申请、审批的流程运作,本案争议的是刘某提出的公司强制加班又不让员工在平台提交加班申请审批流程的“隐性加班”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酒店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