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吴杰臻 24-01-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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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彩礼司法解释2月1日施行
解读:
1.民法典规定的返还情节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结婚登记但没共同生活,或离婚时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
2.司法解释对返还情况打上了补丁,进行了微调:
a.没登记结婚,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要结合诸多因素考虑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包括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孩子,双方过错程度、习俗等等。

跟民法典里未结婚就得返还,是不一样的。有些时候不需要返还或只需要返还部分的,特别是有生孩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实际用完等等。

b.登记结婚有共同生活的,一般不需要返还。

c.登记结婚有共同生活事实,但彩礼数额较高且生活时间较短的,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比例同样要综合考虑,考虑因素参考a.点。

d.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参考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有入、支付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习俗。

总得而言,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上。父母无房无收入,还得借钱给彩礼的,将来问题会很大。正常小康家庭,按习俗给的,一般问题不大。

3.重新强调禁止以彩礼名义借婚姻索取财物。
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肯定会有不同理解,是彩礼案件中最不稳定的因素。

从彩礼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来看,一些人认为彩礼本质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全文规定来看,按习俗给的彩礼,不是过高的,法律是认可的。也就是说,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上,给彩礼开了个白名单。

条文中所指的“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的应该是当事人没有实质性结婚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打着彩礼、结婚的名义索取财物。
具体的表现形式,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已经罗列出来,无需证明主观恶意,只需要证明某些行为就行,比如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较短等等。

对于没有罗列的表现形式,则需要给付方证明对方的主观恶意,没有实质性的结婚意愿。

4.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面对这个司法解释,我的建议是:
1.收取彩礼,尽量按习俗定数额,不要超过对方的支付能力,不能明显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要么接受对方家庭经济不太好的现状,要么就换结婚对象(根据自己的选择,接受不了的情况下)。

2.比起在多一点少一点的彩礼上较劲,不如更加注重对方的收入能力、职业前景、责任心、是否愿意上交部分收入。毕竟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3.收到的彩礼,尽量用在生育前后的支出,有生育和为这方面支出的事实,都用在家庭生活了,还讲啥返还。用不完的,想办法呀。给小孩买重疾、教育险也行啊,投保人是自己,小孩是被保险人。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