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不过,处理彩礼的具体规则,2020年《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也有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差三年时间,不同规定错综在一起,看起来不够清爽。综合起来,上述规定的具体规则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的,完全属于婚约彩礼纠纷,因未达结婚目的,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虽无婚姻关系之名,但有男女共同生活之实的,由于未达结婚目的,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一是确定是否返还,二是确定应当返还的还要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3)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在离婚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收受彩礼一方负有返还义务。
(4)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能永久共同生活,但是已达结婚目的,且长时间共同生活,因而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如果收受彩礼一方在离婚中有严重过错,或者有彩礼数额过高等其他正当事由,也可以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5)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
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何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双方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过,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者较短的标准,《彩礼纠纷案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例如,在“闪离”的情况下,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应当返还彩礼。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