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完全列举。《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针对家暴主要表现形式,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具体而言,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禁闭、限制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同时规定,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群体,由于年龄、身体以及智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公权力的及时介入。
针对此类情况,《条例》规定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胁恐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更多内容详戳→http://t.cn/A6jcHHa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