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4-01-22 17:41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下班后你会回复工作信息吗#?#下班后线上办公是否属于加班#?】近日,有网友晒出朋友圈称“下班后就不要联系我了,我签的是劳动合同,不是签了卖身契”,引发不少网友共鸣。
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打卡、汇报工作事宜算不算“隐性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支配方式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玄武区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说,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催生了类似本案的“隐性加班”现象。
陈文军介绍,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本职工作,重点须把握“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及“从事本职工作”三个要素。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规定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后经主管领导批准,但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酒店实行了经审批的加班审批制度,为此支付了加班工资,另外还有区域经理要求的不需要经公司审批的周五周六“收益班微信打卡制度”,区域经理的行为构成职务代表,其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因此酒店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隐性加班”的加班工资。#下班后就不要联系我了#(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见习记者 许瑶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