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4-01-24 08:4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0年后,最高法院通过个案,撤销了自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一份批复

2024年初,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律人圈子热传。

这份判决因为与广州人耳熟能详的老牌子荣华月饼有关,所以备受关注。市面上曾经有两家“荣华月饼”,双方为了抢夺这个商标进行了持续近30年的官司……

香港荣华成立于1950年,其品牌“荣华月饼”是香港十大名牌之一。1978年起,荣华月饼开始销往内地,90年代大力推进月饼在内地市场的发展。

而苏氏的荣华饼食店于1983年在广东顺德成立,同年开始销售荣华月饼。20世纪90年代,其产品凭借不错的口碑开始销往大江南北。

两家荣华月饼在内地市场正面相遇,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一场关于“荣华”的争夺战就此拉开帷幕。

据说两家企业都曾试图申请“荣华”商标。但一家位于山东的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已于1990年注册带圈的“荣华”商标。因此,当时两家月饼企业的商标申请都被驳回。

随后,顺德荣华了解相关情况,与持有荣华商标的山东糖果厂接触,顺德荣华最终通过受让取得荣华商标。

1996年,顺德荣华仿照香港荣华“花好月圆”外包装盒。第二年,香港荣华把顺德荣华告上法庭。

1999年9月8日,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顺德苏氏荣华厂。2000年4月28日,佛山中院作出(1999)佛中法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同时判定顺德苏氏荣华厂使用“荣华月饼”名称合法,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但香港荣华也没有放弃“荣华”这个名字,两家荣华之间的官司之路漫长而曲折,几十场官司从中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案涉的官司从东莞中院打起。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香港荣华胜诉,顺德荣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顺德荣华不服提起申诉,最高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8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最高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

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不服上述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了回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函字〔2013〕38 号《关于请明确‘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问题的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3年7月11日向商标局发出了一份《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为:

第533357号“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在他人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不能依据其在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我们法律圈子都知道,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不同,法律适用答复、复函没有普遍适用的规范效力,但其毕竟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的观点立场,故实际往往为司法实务处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借鉴参考。

这样的复函对于个案而言,更是具有不容辩驳、一锤定音的意义。

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在上述复函作出10年的2023年,最高法院在其(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中指出: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3年7月11日向商标局发出的《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这份复函是怎么作出的,为什么作出,或许值得反思。

2024年1月23日星期二

转自:法律学堂的自留地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