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公众号最近登了一个文章,王丹法官写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诉讼里,这个问题特别严重。一般涉及到争抢抚养权,我们一定会提醒当事人,要把孩子控制在自己手里,一般孩子在谁手里,是法官重要考量因素。况且即使抚养权归你了,如果孩子不在你这,怎么执行?法官给你天天去找孩子吗?也就是法律归法律,执行归执行。
这个文章我觉得分析原因、危害什么的可以跳过,当然做学术的除外,因为这些显而易见。
文章里提到的措施是这样:
(一)适用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及时快速纠正不法行为
笔者注:好想法,难度在于开人格权禁令难度太高,很难举证,因此通过概率不大,以及开了如何执行?
(二)依法受理监护权纠纷并强化民事责任承担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主要是监护权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没有监护权的人越过监护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也有可能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形成纠纷,诉至法院的,均可以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笔者注:那需要上面下指令给立案庭,不然都很难立案。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监护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一般是指监护人以外的他人侵害监护权的情形,如果侵权人是父母,能否给予立案?
(三)离婚纠纷中确定直接抚养权时应当作为对行为方的不利因素予以考量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是否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所称的抚养权实际上只是直接抚养,即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失去监护权。在离婚纠纷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最基本和重要的原则应当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有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就应当判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或者变更原来的抚养关系。对此,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际上是惩罚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另一方的权益,而不是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如前所述,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此种方式而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各方面条件。要特别注意的是,离婚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不仅涉及情感、心理因素,还掺杂着双方其他利益考量。不管将直接抚养权判归夫妻中哪一方,都并非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一劳永逸的办法。在离婚纠纷中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时,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情形确定,一方面不宜单纯因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由即否认其直接抚养权,另一方面,因一方抢夺、藏匿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应将此作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总之,想法都是好的,还是那句话,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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