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看到了好几个悬赏征集司法、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线索的公告,这在以前是很少见的。悬赏人有律师,有市场主体。
我们常见的都是司法机关发布悬赏公告,现在反过来了。
宪法、刑法规定了公民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民法典499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公民可以进行悬赏。
我们常见的悬赏往往是,公权力机关发布的,比如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家属都可以悬赏若完成特定行为,被害人家属和公安机关给予一定奖励。但被悬赏人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犯罪证据。
但是对于此类被悬赏人而言,不管其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其社会声誉肯定会受到影响。
这种悬赏对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会肯定有影响,这种情况会发展成什么样,是否会被滥用?变成人人悬赏,人人举报?我们再等等看看。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