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神马研究都有# 一篇论文,关于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寨老“裁判”。
📄范玮.黔东南苗族地区寨老“裁判”的方法与逻辑[J].贵州民族研究,2023,44(04):78-83.DOI: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23.04.011.
🗣黔东南苗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就是寨老“裁判”或理老“裁判”。其所依据的“法律渊源”是苗族习惯规则,“议榔”和“埋岩”。
▍议榔与“埋岩立法”
🗣“议榔,是苗族人集体议事、订定规约的活动”。
议榔会议由提出议榔建议的人或榔头召集,小到一个村或一个自然寨,大到几个自然寨或几十个村派出各自的榔头作为代表,在会议指定的榔头主持下由理老或歌师向与会者朗诵事先拟定好的“议榔词”,众人发誓遵守后杀猪宰牛会餐并带一块肉给未到会者,使其知晓所议定之榔规并遵守,一次议榔即成。
议榔立规的内容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村寨社会变迁及努力与国家法相适应而与时俱进的。
🗣“埋岩”也被苗族群众称为“栽岩”,是把一块长条形的石头半截埋入地下半截露于地上,是将议榔或裁判内容固定化以铭记的形式,因石头上不刻文字而被视作无字碑,常见的有“盗窃岩”“婚姻岩”“彩礼岩”等,其实质是对盗窃犯罪处理、婚姻制度确立、彩礼数目规定之后的备忘石。
寨老在调处纠纷、裁决案件时会严格依照栽岩所定之规和先前“判例”为双方当事人所信服。
榕江县兴华乡摆贝村有三块“综合岩”,据当地寨老说,这三块埋岩规定的内容是“三个120”“三个66”和“三个33”,即,按照所犯错误或造成损失的大小处罚与上述数字相对应的钱、肉、酒请全村(寨) 人吃饭。比如,放火烧坡200 亩处罚120 元钱、120 斤酒、120 斤肉。
🗣因为苗族习惯规则所具有的与时俱进的特征,现在的习惯规则与国家法相协调的程度越来越高。
以下是2018 年制定的《大土村村规民约》部分内容:
「第一条:为搞好本村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村民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本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打赢脱贫攻坚硬仗,村党支部、村委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在反复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全村群众代表大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此村民自治章程。
……
第五条:凡小偷小摸,玩弄妇女,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等《犯规》者按全村总户数承担《一户一斤米,一户一斤肉,一户一斤酒》的费用,供全村群众召开教育大会就餐(即:《三个一斤》约定处罚),情节严重者除收(受) 到上述处罚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寨老“裁判”的主要方法
🗣苗族寨老裁判的案件类型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及刑事裁决,裁判的形式既涵盖调解又涵盖裁定。在寨老用念诵的形式时则为理词,采吟唱形式时即为古歌。
🗣黔东南苗族村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则请村支两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请寨老裁判、设理场辩理,进入这种类似“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形式便开启了寨老裁判程序。
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设各自的理场,并请己方的寨老或称理师二人以上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双方理场中各由一名寨老充当主持人,是为“掌理师”,而另一名寨老则作为“送理师”往来沟通两边理场送达理情。
这一裁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并不碰面,全凭双方所请寨老依据案情及各自证据、对理由的陈述以现场编作唱诵理词的方式进行理论与辩驳。
小纠纷一般由本村寨或鼓社的寨老裁断,若是双方不服或案情复杂,则双方当事人会提出“上诉”而进入“二审”程序,各自到更高一级的理老处申辩,由在一片区域内公认的更高一级理老受理。
🗣寨老在整个裁判过程中引经据典的理词以对歌的形式进行辩论、协商,也可以抑扬顿挫的念诵形式。
理词的内容是寨老就当时案件的即兴之作,既传递了旧有的习惯规则文化和道德规范,又融入了本次案件是非曲直的具体情况,以旧有的曲调唱出或念诵,十分悦耳动听,能够打动旁听者,识记、理解效果非常好。
经过寨老裁判,纠纷双方都会和解,纷争即行消除,一般不会再起争端。
作为裁判依据的理词其基础仍然脱胎于议榔和埋岩所立之榔规。
对歌裁判是寨老裁判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比如寨老一人的“独任法庭”中由其一人吟唱理词进行裁判,还有大量的盗窃案件在埋岩处进行的“岩前审判”。
🗣在榕江县调查中,一位寨老提供了一个其作为寨老亲自裁判的婚姻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脚车村退伍军人王某结婚不久妻子去世,耐不住寂寞的他就去占了李某的妻子,时间一长李某发现后就劝说妻子回家。王某与李某妻子想长期在一起,就拿老鼠药投毒想毒死李某,李某有所警觉几次不肯吃有药的饮食。后李某见让妻子回心转意已无可能就主动提出让王某拿一头牛赔偿他,再拿一头牛请全寨人吃饭并栽岩盟誓。最终,王某赔了李某一头牛,并买了120 斤肉、120 斤酒、120 斤米请全寨人吃了饭,在寨老的主持下举行了隆重的栽岩仪式,栽了岩喝了鸡血酒。据寨老说,此次栽岩有两个功能:一是裁定妇女和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另嫁王某,后互不干涉;二是遇有同类案件照此办理。从此次栽岩后同类案件大都是在岩前按照同样方式、同样的规格办理的。
🗣历史上黔东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对偷盗等侵犯财产的行为更加痛恨,处罚较为严厉。
2019 年10 月2 日,荔波县佳荣镇大土苗寨发生一起偷盗兰花草的案件:
佳荣镇坤地村覃某在大土游玩之际,从村民潘某家门口将一株兰花草偷走。村支书、寨老根据潘某反映的大概丢失时间到佳荣派出所报案并调看村里监控视频,发现是覃某所为。派出所将覃某叫来进行调解时,大土村支书和寨老要求按照三个一斤处罚覃某,并在大土村召开教育大会。最终,覃某支付的6000 元钱中3000 元赔偿了潘某,另3000 元用于会餐召开了全村人参加的教育大会,会上寨老以此事教育本村村民,在村内村外,无论到哪里都不要偷盗别人的财物。
从本案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苗族村寨对偷盗案件的处罚遵循“处罚超赃所值”的原则。
🗣黔东南民族地区对山林和水流的保护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
一些大树、古树更是贵州各民族传统自然崇拜的对象,被赋予了某种神力,“神树”“保寨树”等在村寨文化中是天然的保护对象,生态问题成为了“寨老裁判”的重要内容。
比如,脚车村有这样一则案例:
解放前,脚车村潘某和其两个儿子在脚车河里放药闹鱼被群众发现向寨老“起诉”,经寨老审理后,认为其还有其他“犯岩”之事,潘某已多年因破坏习俗被告诫不听,按每次应受处罚计算再加上这次闹鱼已达到处罚标准。最终,寨老裁定处罚潘某出120 斤猪肉、120 斤米、120 酒,并由寨老在埋岩处向全村人唱诵“宣判”理词后全村人会餐。
🗣“田水纠纷”是农村较常见的涉地纠纷类型之一。
近几年,八开乡高晒苗寨还有过因田水纠纷的伤亡案件,下面的贾词就是对偷拦田水的人进行的“裁判”:
「……现在是干旱季节……我们也要分配均匀……今天你去拦人家田沟来养自己的田,让人家的田干旱,……我们参照村规民约,三个四十四,四十四斤肉,四十四斤米,四十四斤酒……」
🗣苗族地区习惯规则体现出“物我不分”“人与自然万物一体”的认识系统。
比如埋岩贾词《神岩规》中就有:“栽岩在天空,立规在天上。栽岩制冰雹,立规管风雨……立规制豺狼……栽岩来制鹞子……立规给人间,栽岩给天上。”
因人们惧怕超自然力的惩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也催生出了“神判”这种裁判形式。
在榕江县朗洞镇宰岑村有一块“神判岩”,当地村民如果遇到纠纷,双方僵持不下,就会前往神判岩前进行赌咒发誓,他们会把脚放在岩石上,然后发誓赌咒,说谎理亏的一方就会生一场大病,甚至死亡。更有甚者,还没到神判岩石前,就已生病难受,所以当地村民不敢轻易去进行岩前赌咒的。
🗣寨老秉持的是向古要理的“拿来主义”。比如,施秉县一则婚姻理词中的这样一段“……我继前人的古规,我继承先辈的古理,我用古规来讲,我拿古理来说……”。
寨老裁判中的理词中除了关于双方纠纷的起因、各自陈述的案件细节、提供的证据等,上述“套话”会重复出现。
埋岩既是对判决结果的确认,又是“判例法”制定与颁布施行的证明,到下一个同类案件发生时即遵照前例裁判即可。
🗣裁判结果体现苗族特有法律思维逻辑。
处罚“三个120”等,对村寨里一般人来说负担不轻。“罚超案值”是为了使其记住教训不敢再犯,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男人因年龄不同处罚也不同,因为35 岁以下是青年,对孩子影响不大,经济积累不多,处罚较轻;35 岁至55 岁,对孩子负面影响大,已有经济积累,处罚较重;55 岁以上则是为老不尊,经济积累较多,处罚最重。
小错记账,积累到可罚物资能够请全寨人吃饭的程度一并处理。两种情况,一是数人并罚;二是数错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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