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看似只是去除「国有」两个字变更成「公司」「企业」但是对于实务的意思非常大了
发布于 海南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看似只是去除「国有」两个字变更成「公司」「企业」但是对于实务的意思非常大了